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学院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学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含财务运行情况);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讨论并通过学院有关考核、聘任、奖惩、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由行政负责人颁布实施;
三、监督和评议学院党政领导;根据校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院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团结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参会教职工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学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宣传和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大会的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由七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执委会委员在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换届大会时,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通过。届中开会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主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其职权范围,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提出并准备,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首届大会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行政应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五章 工作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具体工作,征集、整理和审查提案,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换届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教职工来访,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抓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负责大会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工会主席应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院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